行政许可公示

市水务局关于武汉市永清商务综合发展项目B9/B11/B20地块地下工程施工涉及河道堤防管理事宜的批复

河道堤防和采砂处  2011-12-29

市水务局关于武汉市永清商务综合发展项目B9/B11/B20地块地下工程施工涉及

河道堤防管理事宜的批复

 

江岸区水务局:

    你局《关于永清片B9/B11/B20地块基坑施工的报告》(岸水〔201191号)及基坑工程设计等相关资料收悉,按涉河审批程序,现就该地下工程涉及河道堤防管理的审查意见批复如下:

一、同意武汉市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汉口沿江堤桩号44+633-44+950堤内距离防水墙200米至396米地下工程安全管理范围内,进行永清片B9/B11/B20地块基坑及桩基工程施工。

二、为确保堤防和防洪安全,该项目应按121日召开的专家审查会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优化和完善,控制井点降水,保证施工回填土的质量,加强防洪安全监测,做好防渗措施,地下桩基工程要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流程规范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施工。

三、由于该地下工程基坑开挖深度为7.2m11.9m,基坑施工必须采取放坡、搅拌桩止水、挂网复合喷砼、基坑降水等经审查后的各项基坑支护工程技术措施,并设置位移、沉降等监测设备,做好基坑监测和应急抢护措施方案,防止拟建工程周边的堤防等防洪设施沉降变形,影响防洪安全 ;在地下柱墙、承台、底板周边坑壁开挖的土体范围要换填粘性土。

四、地下桩基及基坑等项目工程施工应在2012年汛前完成,严禁汛期(每年51日至1015)施工。

五、你局应与建设单位签订防洪安全管理协议,落实防洪安全应急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须接受堤防管理部门的各项检查。若因地下工程施工损毁堤防设施或汛期诱发堤防险情,建设单位应无条件负责进行赔偿、恢复和抢护,并承担一切责任,以确保堤防安全。

六、建立防汛责任制。本工程建设责任单位为武汉市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责任人文德纯;施工单位责任人为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陈卫华,防洪技术安全监督人为江岸区水务局局长沈有毅。

七、由江岸区水务局负责对该基坑工程施工进行有关防洪技术安全方面的现场检查、监督和管理。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接受水务部门的检查验收,并须报送有关地下工程竣工资料。

此复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