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厅:
中石化湖北武汉石油分公司报送的《关于推进绿岛便民小型加油站建设的请示》及补充的安全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支持石化集团在汉加油(气)站建设和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基本同意中石化湖北武汉石油分公司在汉口张公堤桩号11+450距离堤外坡脚
二、为防止加油站发生意外,危及汛期堤防安全,将隐患降低到最小限度,该油站在汛期的储油量应服从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同时组织人员、备好物料,做好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确保防洪安全。
三、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与江汉区水务局签订堤防安全管理协议,涉及堤防安全的施工项目应在非汛期(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实施。若因油站施工和使用过程中,造成堤防设施损毁和诱发堤防险情,建设单位应无条件负责进行恢复、抢护,并承担一切责任,以确保堤防安全。
四、涉及到占用堤防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对堤防防护林、草皮、防汛道路等堤防工程设施的损毁,建设单位应给予恢复和补偿。
五、若遇国家建设、堤防管理和防汛需要,该加油站应无条件无偿拆除或迁移。
六、建立防汛责任制。本工程建设责任单位为中石化湖北武汉石油分公司,责任人叶智明,防洪技术安全监督人为江汉区水务局局长施绪武。
七、由江汉区水务局负责对该加油站施工进行现场检查、监督和管理,并派员参与施工和放样。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须报送工程竣工资料。
妥否,请批示。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