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抗旱

武汉市洪灾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试行)

  2009-12-22

武汛办[2008]41

武汉市洪灾预警和应急信息

发布与传播办法(试行)

 

第一条  武汉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洪灾预警和应急信息的制作,并通过相关方式在全市或相关区域内发布与传播。

第二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防汛办制作蓝色(Ⅳ级)预警信息,经市防汛办分管主任审核后,由市防汛办应急办负责以传真方式在30分钟内通知相关区防汛办,并报市应急办。同时由市水务防汛信息中心负责通过水务短信平台在30分钟内发至市防汛指挥部政委、各指挥长、市(区)防汛办公室正、副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

1、长江武汉关水位达到设防水位,并有继续上涨趋势。

2、汉江新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并有继续上涨趋势。

3、府河、滠水、倒水、举水中一条河流水位达到设防水位,并有继续上涨趋势。

4、大中型水库水位达到汛限水位,并有继续上涨趋势。

第三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防汛办制作黄色(Ⅲ级)预警信息,经市防汛办分管主任审核后,由市防汛办应急办负责以传真方式在30分钟内通知相关区防汛办,并报市应急办。同时由市水务防汛信息中心负责通过水务短信平台在30分钟内发至市防汛指挥部政委、各指挥长、市(区)防汛办公室正、副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

1、长江武汉关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并有继续上涨趋势。

2、汉江新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并有继续上涨趋势。

3、府河、滠水、倒水、举水中一条河流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并有继续上涨趋势。

4、大中型水库水位达到正常高水位,并有继续上涨趋势。

第四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防汛办制作橙色(Ⅱ级)预警信息,经市防汛指挥部值班副指挥长审核后,由市防汛办应急办负责以传真方式在30分钟内通知相关区防汛办,并报市应急办。同时由市水务防汛信息中心负责通过水务短信平台在30分钟内发至市防汛指挥部政委、各指挥长、市(区)防汛办公室正、副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

1、长江武汉关水位达到28.28,并有继续上涨趋势。

2、汉江新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以下0.2,并有继续上涨趋势。

3、府河、滠水、倒水、举水中一条河流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以下0.2,并有继续上涨趋势。

4、大中型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以下0.2,并有继续上涨趋势。

第五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防汛办制作红色(Ⅰ级)预警信息,经市防汛指挥部指挥长审核后,由市防汛办应急办负责以传真方式在30分钟内通知相关区防指,并报市应急办,市应急办负责通过传播媒介向社会发布。同时由市水务防汛信息中心负责通过水务短信平台在30分钟内发至市防汛指挥部政委、各指挥长、市(区)防汛办公室正、副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

1、长江武汉关水位达到保证水位,并有继续上涨趋势。

2、汉江新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并有继续上涨趋势。

3、府河、滠水、倒水、举水中一条河流水位达到保证水位,并有继续上涨趋势。

4、大中型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并有继续上涨趋势。

第六条  市防汛办防汛处负责制作江河水位预警信息,农村水利处负责制作水库水位预警信息,经相关领导审核后交由市防汛办应急办、市水务防汛信息中心负责发布。

第七条  接到预警信息后,各区防汛办或防汛指挥部应根据预警级别,采取适当方式,迅速在辖区范围内的相关部门或相关区域发布与传播。

第八条  重大险情、灾情发生后,市防汛办相关业务处室立即现场核实,并根据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发展制作重大险情、灾情应急信息,经市防汛办主任或市防汛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审核后,由市防汛办应急办负责在相关区域内公布,同时报市应急办。市应急办视危害范围、严重程度组织新闻发布会或通过传播媒介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洪灾预警和应急信息的制作、发布与传播遵循及时、准确、无偿原则,注重时效性、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