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下水资源区划
二○○八年八月
武汉市地下水资源区划
(武汉市水务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
为加强地下水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防止水质污染和地质灾害,落实“中部崛起”战略和“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武汉市地下水资源区划》。该区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全面收集、系统分析武汉市现有水文地质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进行地下水开发利用区划,划分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及开采区,为地下水资源动态管理提供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5、《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二、技术标准及相关文件
1、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5218-94 )
2、地下水资源分类分级标准(GB 50027-2001)
3、城市环境水文地质工作规范(DZ/T 0124-94)
4、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DZ/T0148-94)
5、地下水监测规程(SL183-2005)
6、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程(HJ/T164-2004)
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Z322-2005)
8、《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
9、《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50027-2001)
10、《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99)
11、《武汉市水资源综合规划(2000-2030年)》
12、《武汉市水资源公报(2006年)》
13、《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地下水超采区和禁采区区划的批复》 鄂政函[2007]54号
14、《武汉市区供水水文地质详查报告(1:5万)》(武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1990年)
15、《湖北省武汉市地下水资源调查与开发区划报告》(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1998年)
16、《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县地下水资源调查与开发区划报告》(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1998年)
17、《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地下水资源调查与开发区划报告》(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1998年)
三、地下水开发利用区划标准
1)地下水禁采区:地下水开发利用已经引发环境地质问题、生态环境恶化或水质污染等。
2) 地下水限采区:地下水开发利用已经造成地下水位持续下降或形成地下水位降落漏斗;地下水开采可能引发环境地质问题、生态环境恶化或水质污染等;地下水属液体矿产资源的地区;地下水开采潜力较小。
3)地下水开采区:其它具供水意义地下水分布区,地下水开采潜力中等、较大。
四、地下水开发利用区划与评价
(一)地下水开发利用区划
全市共划分为2个地下水禁采区,面积
武汉市地下水开采分区表
|
开采分区 |
行政区 |
名称 |
编号 |
面积 (km2) |
开采 层位 |
地下水可 开采量 ( |
地下水限制开采量 ( |
限采原因 |
||||||
|
地下水 禁采区 |
武昌 |
陆家街—毛坦港 |
Ⅰ1 |
15.34 |
T |
禁采 |
|
岩溶地面塌陷 |
||||||
|
汉阳区 |
中南轧钢厂 |
Ⅰ2 |
10.51 |
C—T |
禁采 |
|
岩溶地面塌陷 |
|||||||
|
地下水 限采区 |
东西湖区 |
东流港—三店农场 |
Ⅱ1 |
122 |
Q3 |
367 |
122 |
地下水位降落漏斗;液体矿产 |
||||||
|
东流港—水岗 |
Ⅱ2 |
45.48 |
N |
259 |
86 |
液体矿产 |
||||||||
|
武昌 |
白沙洲—武汉工程大学、中医学院—苏家墩 |
Ⅱ3 |
37.66 |
C—T |
278 |
93 |
开采潜力小,水质· |
|||||||
|
汉阳区 |
鹦鹉洲、太子湖—南湖 |
Ⅱ4 |
10.60 |
C—T |
78 |
26 |
开采潜力小 |
|||||||
|
蔡甸区 |
新农—军山 |
Ⅱ5 |
279 |
C—T |
2059 |
686 |
开采潜力小 |
|||||||
|
江夏区 |
纸坊 |
Ⅱ6 |
607 |
C—T |
4480 |
1493 |
开采潜力小 |
|||||||
|
黄陂区 |
滠口—武湖农场 |
Ⅱ7 |
104.50 |
N |
326 |
109 |
地下水位降落漏斗;开采潜力小 |
|||||||
|
滠口—刘店 |
Ⅱ8 |
38 |
C—P |
280 |
93 |
地下水位降落漏斗;开采潜力小 |
||||||||
|
地下水 开采区 |
武昌 |
武钢—胡家墩 |
Ⅲ1 |
87.48 |
Q4 |
2505 |
|
|
||||||
|
徐家棚 |
Ⅲ2 |
47.02 |
Q4 |
1146 |
|
|
||||||||
|
白沙洲 |
Ⅲ3 |
21.81 |
Q4 |
378 |
|
|
||||||||
|
汉口 |
汉口城区 |
Ⅲ4 |
101.03 |
Q4 |
2981 |
|
|
|||||||
|
汉阳区 |
鹦鹉洲 |
Ⅲ5 |
6.59 |
Q4 |
237 |
|
|
|||||||
|
黄金口 |
Ⅲ6 |
9.58 |
Q4 |
558 |
|
|
||||||||
|
东西湖区 |
慈惠墩—走马岭—辛安渡 |
Ⅲ7 |
301 |
Q4 |
3692 |
|
|
|||||||
|
蔡甸区(含 汉南区) |
蔡甸—柏林 |
Ⅲ8 |
42.8 |
Q4 |
1600 |
|
|
|||||||
|
成功—汉南 |
Ⅲ9 |
442.8 |
Q4 |
9873 |
|
|
||||||||
|
江夏区 |
大新口 |
Ⅲ10 |
108.4 |
Q4 |
2223 |
|
|
|||||||
|
黄陂区 |
城关—五通口 |
Ⅲ11 |
139.3 |
Q4 |
1642 |
|
|
|||||||
|
黄古石—牛头山 |
Ⅲ12 |
9.13 |
Ptq |
330 |
|
|
||||||||
|
蔡店—城关 |
Ⅲ13 |
1099 |
Pt |
1846 |
|
|
||||||||
|
新洲区 |
滨江区 |
Ⅲ14 |
230.56 |
Q4 |
4237 |
|
|
|||||||
|
举水、倒水、沙河流域 |
Ⅲ15 |
456.77 |
Q4 |
2804 |
|
|
||||||||
(二)地下水开发利用分区
1、地下水禁采区
1)武昌陆家街—毛坦港地下水禁采区(Ⅰ1)
本区位于长江右岸武昌陆家街—毛坦港一带,面积
2)汉阳中南轧钢厂地下水禁采区(Ⅰ2)
本区位于汉阳中南轧钢厂一带,面积
2、地下水限采区
1)东流港—三店农场地下水限采区(Ⅱ1)
本区位于东西湖区东流港—三店农场一带,面积
2)东流港—水岗地下水限采区(Ⅱ2)
本区位于东西湖区东流港—水岗一带,面积
3)白沙洲-武汉工程大学、中医学院-苏家墩地下水限采区(Ⅱ3)
本区位于武昌白沙洲—武汉工程大学、中医学院—苏家墩一带,面积
4)鹦鹉洲、太子湖—南湖地下水限采区(Ⅱ4)
本区位于汉阳鹦鹉洲、太子湖—南湖地区,面积
5)新农—军山地下水限采区(Ⅱ5)
本区位于蔡甸区新农—军山地区,面积
6)纸坊地下水限采区(Ⅱ6)
本区位于江夏区纸坊地区,面积
7)滠口—武湖农场地下水限采区(Ⅱ7)
本区位于黄陂区滠口—武湖农场一带,面积
8)滠口—刘店地下水限采区(Ⅱ8)
本区位于黄陂区滠口—刘店一带,面积
3、地下水开采区
1)武钢—胡家墩地下水开采区(Ⅲ1)
本区位于杜家井—积玉桥—红钢城—胡家墩一带,面积
2)徐家棚地下水开采区(Ⅲ2)
本区位于武昌徐家棚地区,面积
3)白沙洲地下水开采区(Ⅲ3)
本区位于武昌白沙洲地区,面积
4)汉口城区地下水开采区(Ⅲ4)
本区位于汉口主城区,面积
5)鹦鹉洲地下水开采区(Ⅲ5)
本区位于汉阳区鹦鹉洲—晴川沿江地区,面积
6)黄金口地下水开采区(Ⅲ6)
本区位于汉阳黄金口地区,面积
7)慈惠墩—走马岭—辛安渡地下水开采区(Ⅲ7)
本区位于东西湖区慈惠墩—走马岭—辛安渡一带,面积
8)蔡甸—柏林地下水开采区(Ⅲ8)
本区位于蔡甸区柏林地区,面积
9)成功—汉南地下水开采区(Ⅲ9)
本区位于蔡甸区成功—汉南地区,面积
10)大新口地下水开采区(Ⅲ10)
本区位于江夏区大新口地区,面积
11)城关—五通口地下水开采区(Ⅲ11)
本区位于黄陂区城关—五通口一带,面积
12)黄古石—牛头山地下水开采区(Ⅲ12)
本区位于黄陂区黄古石、矿山以西和牛头岩等地,面积
13)蔡店—城关地下水开采区(Ⅲ13)
本区位于黄陂区北部蔡店乡—城关地区,面积
14)滨江区地下水开采区(Ⅲ14)
本区位于新洲区阳逻、大埠、涨渡湖农场沿江地区,面积
15)举水、倒水、沙河流域地下水开采区(Ⅲ15)
本区位于新洲区举水、倒水、沙河一级阶地,面积
五、地下水资源分区开发利用原则
1、地下水禁采区
对该区内的勘探孔或废弃的开采井,应做好回填封孔工作,特别是混合井或揭穿孔隙水和岩溶水的勘探孔,应进行分层封堵。
2、地下水限采区
对于限制开采区,由于限制开采的原因不同,其开发利用原则也有所差别。
液体矿产分布区:应确保地下水水质不受污染或恶化,对地表污染物进行隔渗处理或进行异地处置等;控制地下水位下降,避免出现地下水位过低,使得污染地表水补给量增大,导致地下水水质变化。
地下水位降落漏斗区:应逐步使地下水位降落漏斗恢复,减少开采量(低于该地区的限制开采量)或停止开采地下水,使地下水位逐步恢复,还可采用人工回补的方法补充地下水。
碳酸盐岩分布区:应避免地下水位出现急剧变化,不宜采取大集中、大强度地下水开采方式。
开采潜力小的地区:该区不宜设置用水户,特别是大、中型用水户。
3、地下水开采区
地下水开采区内地下水实际开采量不能超过地下水可开采量,开采强度不能超过地下水开采资源模数,即应避免局部地段的集中过量开采,防止出现局部地下水位持续下降或地下水位降落漏斗。
4、其它区域
除地下水禁采区、地下水限采区、地下水开采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主要为第四系孔隙潜水含水岩组、白垩—下第三系裂隙承压含水岩组、泥盆系上统—二叠系上统裂隙含水岩组分布区。
上述含水岩组分布区地下水位、水量变化频繁,一般水量贫乏,不具有集中供水意义。但可作为零散的居民生活、农业灌溉用水,对于用水量少的用水户,若没有其它供水水源,也可以考虑在上述含水层中取水。
在上述含水层中取水应遵循下列原则:位于地下水禁采区内的上述各含水层禁止开采地下水;禁止第四系孔隙潜水与第四系孔隙承压水混合开采;对地下水水质进行检测,以便确定其用途,特别是作为居民生活用水的地下水,应进行分析评价其是否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必要时需进行处理;做好水源防护工作;同时应充分考虑取水井周边环境卫生条件,远离地表污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