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监察与其他

(武汉市政府 武政[2000]4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单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2008-08-28

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单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武政〔200044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我市水利堤防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堤防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2)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向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单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凡非农业建设项目单位征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都应根据本通知依法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下列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经中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型项目,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解决城镇居民住房的经济适用商品房开发工程;社会民政福利工程;军队、学校、科研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征收标准:耕地每亩2000元,非耕地每亩1500元。

三、征收方式:由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土地使用手续时一并代征,即按《武汉市银行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土地管理部门开标,委托银行代收,并于当月末据实全额上缴金库。

黄陂、新洲、蔡甸、江夏、汉南区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分别进入各区金库;其它各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的水利基金进入市金库。

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征缴金额,于每季度末向土地管理部门拨付3%的代征手续费。

四、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切实收好、用好、管好水利建设基金。各有关缴纳和代征代缴水利建设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履行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义务。对不按规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用地单位,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五、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各级财政、计划、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挪用,违者将依法处理。

六、征收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