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武政〔1998〕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快我市水利、堤防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堤防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鄂政发〔1997〕70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和洪山、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区、黄陂、新洲县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分别建立水利建设基金。
二、水利建设基金从1998年7月1日起暂按国发〔1997〕7号文所列征收项目征收。对《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和鄂政发〔1997〕70号文所增设项目,由市财政、水利、防汛部门抓紧研究,认真测算,并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在适当时候开始征收。
三、水利建设基金由市和有关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征集。纳入市财政专户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费,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直接划转,归入市水利建设基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费,由有关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划转,归入区县水利建设基金。代征代缴水利建设基金的部门和单位,要使用财政部门发放的《一般缴款通知》,按期足额征收。年度终了,由财政部门会同审计、水利、防汛等部门对各项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进行审计、核实和清算。
四、城市建设维护税,由市建委、市财政局按规定的比例在分解使用前划入市水利建设基金。
五、水利建设基金应统一规划、集中使用、保证重点。整个基金中,城市建设维护税划转部分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和维护,防汛费、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维持原使用管理办法不变,其余部分由水利、防汛部门于每年年初根据水利、堤防建设规划,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并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拨付水利、防汛部门,实行专款专用。计划部门要对水利、堤防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六、各级财政、审计、计划和水利、防汛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财政、审计、计划和水利、防汛部门开展工作。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