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监察与其他

(武汉市水务局 武水计[1991]69号)市水利局、财政局、物价局转发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颁发《湖北省河道采砂收

  2008-08-28

市水利局、财政局、物价局转发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颁发《湖北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武水计〔199169

市郊各区县、洪山区水利(农机水电)局、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湖北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颁发《湖北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水计(1991)102)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水利局统一向省领取,各采砂河段所在地的区、县河道堤防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二、市郊各区、县、洪山区水利主管部门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要负责抓好河道采砂收费的管理工作。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单位为区、县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所在区、县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方可收费。此项收费资金属“预算外资金”,应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6)44)有关规定管理,分别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

三、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采挖砂、石、土每吨不高于03元;

()淘金及淘取其他金属、非金属按该项产值的1%收取。

四、各区县所收取的采砂管理费5%上缴市水利局,以用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其余部分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