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武昌“大东湖”生态水网构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信息公开

  2007-03-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公众参与》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导则要求,武昌“大东湖”生态水网构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中将开展公众参与工作。

  (一)建设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武昌“大东湖”生态水网构建工程

  2、建设性质:新建工程

  3、地理位置:武汉市武昌东湖地区

  4、工程概况:

“大东湖”生态水网构建工程的总体任务包括控源、水网构建和水生态修复。本工程的主要任务是:在点源截污、面源控制的基础上,构建水网连通,恢复水生生境完整性,恢复“大东湖”水网生态系统自我修复的生境条件,变“死水”为“活水”,增氧复氧,提高湖泊自净能力,从而达到加速“大东湖”水网生态系统自我修复的目的。

为了在“大东湖”生态水网构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特向公众发布本信息公示,您的意见和建议将对建设单位了解“大东湖”生态水网构建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具有积极的意义,在此,对您的积极参与,我们由衷地表示感谢。

(二)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武汉市水务局

地址: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211号

邮编:430014

联系人:丘汉明

联系电话:027-82770036,13995561769

传真:027-82770036

E-mail:qhmwater@163.com

(三)评价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郭茨口金龙路特2号

邮编:430051

联系人:李志军

联系电话:027-84874171

传真:027-84872714

E-mail: CJWLZJ@126.com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及主要工作内容

(1)工作程序

首先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技术导则、标准等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通过资料收集、现场勘察、预测分析等方法评估“大东湖”生态水网构建工程建设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根据预测的主要不利影响,提出环境保护对策和环境减缓措施,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报告书报送审批前,以座谈会、问卷调查、专家咨询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将做出对相关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说明,同时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

(2)各阶段工作安排

准备阶段:收集、研究有关文件,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筛选重点评价项目,确定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并进行公众参与的第一次信息公示。

正式工作阶段:进一步做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并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正式工作阶段将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公众参与调查。

报告书编制阶段:汇总、分析第二阶段工作所得的各种资料、数据,给出结论,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并进行公众参与的第二次信息公示。

(3)主要工作内容

首先开展相应的现场调查与查勘,并对“大东湖”生态水网构建工程建设影响涉及范围的环境质量(如水质、环境空气质量、声环境等)、污染源、生态环境、社会环境、地方环境保护相关规划与功能区划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背景资料,识别环境保护目标和环境敏感目标。并对本工程建设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与分析。此外,按照国家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要求,将在现场调查中开展本工程公众参与调查,征求来自工程影响涉及范围的有关单位、公众及相关专家的意见。按照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评价“大东湖”生态水网构建工程建设可能对环境带来的影响,对不利环境影响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编制《武昌“大东湖”生态水网构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4)审批程序

报告书经不断完善后,由建设单位提交至湖北省环保局申请行政审批。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公众意见主要调查内容

(1)对“大东湖”生态水网构建工程涉及区域环境状况的看法。

(2)对“大东湖”生态水网构建工程的预期影响,包括:对当地环境的总体影响(正面、负面或无影响)、对环境影响涉及区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将产生的影响、工程建设可能产生的主要环境问题。

(3)公众对本工程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结论的接受程度。

(4)公众对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补偿措施和移民安置处理的意见。

(5)其它意见。

2、公众参与公示

(1)第一次公示时间:即为本次信息公开时间,即2007年3月25日至2007年4月10日;

(2)第二次公示时间:本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初稿完成后,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同期将对该报告书简本进行公示。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本项目公众参与主要采取问卷调查(见附件)、座谈会等形式,公众可以通过E-mail以及信件和传真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承担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