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613.3 GB5749-8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其中规定:
4.2.1.1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由供水单位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4.2.1.2 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供生活饮用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卫生防护地带,并按上述要求执行。
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防护范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水源防护地带告示
(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及沿岸)
一、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二、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
四、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及沿岸)
一、严禁捕捞、停靠船只和游泳。
二、严禁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武汉市卫生局
武汉市水务局
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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