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执法队伍建设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4-08-06
湖北省水利厅文件鄂水政[1997]431号
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执法队伍建设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地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局、厅直有关单位:
1997年8月11日,省人民政府以鄂政发[1997]49号发出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执法队伍建设的通知》,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政监察队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通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利部水政资[1995]493号《关于加强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的水政监察队伍的组织形式,即:“省、地、县级水政监察执法队伍的名称可分别定为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和水政监察大队”,抓紧报请同级编委批准,抓紧组建。
二、要按照“八化”要求组建水政监察队伍:“八化”的具体目标是:执法队伍专职化、执法管理目标化、执法行为合法化、执法文书标准化、考核培训制度化、执法统计规范化、执法装备系列化、检查监督经常化。通过规范化建设,使水政监察成为一支集监督检查、许可审批、依法征收水资源费于一体,关系协调、组织严密、纪律严明、运行有力的专职执法队伍。
三、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的建设要迅速展开,1998年年底以前全面完成队伍组建。为此,省厅决定:
1、成立全省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张感山副厅长为组长,厅办公室、水政水资源处、计财处、人事劳动处、农水处、堤防处、水保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工作由水政水资源处、人事劳动处负责组织实施。
2、确定宜昌市、襄樊市、荆门市、咸宁地区、黄冈市、建始县、房县、黄陂县、大冶市、汉川县为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省厅联系点,先行一步,总结经验,以带动面上工作的开展。
3、1998年元月,省厅召开联系点会议,要求各联系点于1997年12月31日前将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方案报厅。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制定计划,认真部署,精心组织;要为水政监察队伍的组建安排必要经费,提供必要条件,以保证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任务圆满完成。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